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5-02-12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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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办〔2015〕3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雷州市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
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雷州市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
 
雷州市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
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社〔2014〕24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加强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我市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和保障我市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福利待遇的长效机制,建立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边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稳定边远地区医疗人员队伍,妥善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三、范围对象
(一)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附城卫生院、白沙卫生院不列入津贴发放范围。
(二)从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到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挂职锻炼(支医)的人员,可享受所在挂职(支医)卫生院同等的医务人员岗位津贴。从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借调到卫计局工作的人员可享受编制所在卫生院同等的医务人员岗位津贴。从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借调到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列入岗位津贴发放范围。
四、发放标准
全市按不同地区划分为三个类别。
岗位津贴分类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沈塘、松竹、
南兴
雷高、客路、
杨家、唐家、
龙门
调风、东里、英利、
乌石、北和、覃斗、
企水、纪家
人均每月标准(元)
300
500
700
五、执行时间
我市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时间实施。
六、发放办法
首先由乡镇卫生院上报市卫计局,市卫计局根据发放卫生院类别对在编在岗医务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由相关卫生院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审批认定,然后报市财政局核拨。每月核拨一次。
七、保障机制
(一)市成立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雷州市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筹、组织、监督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府办、监察、财政、卫计、人社等部门领导组成。
(二)镇成立工作指导小组
各镇要相应成立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镇政府领导及财政、卫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三)院长负责制
各卫生院要成立岗位津贴分配工作小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要与市卫计局签订责任书。各卫生院要加强岗位津贴相关政策及规定的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如实填报各类各层次人员的情况。如有弄虚作假,将追究院长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财政、人社、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院发放医务人员岗位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挪用、骗取补助资金或不按规定发放津贴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暂停或扣减补助资金。
八、相关规定
(一)批准退休的人员在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发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
(二)调离本市卫生系统的,从卫生院接到调动通知次月起停发其岗位津贴;系统内调动的,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其岗位津贴;凡调入不列入边远地区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单位的,不得再享受边远地区医务人员岗位津贴。
(三)婚假、丧假和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按其津贴标准全额发放。
(四)医务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请假或旷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停发工资的,其岗位津贴也相应停发。
本方案的规定内容由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