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日期: 2023-12-07 10:57:42
来源:雷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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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雷府〔2023〕157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雷州市行政区域的林地和距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间、禁火范围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火险等级达四级(最高为五级)以上,在森林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农事用火行为。

  五、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森林防火区域内用火、玩火,其监护人或单位要履行好对相关人员的监护监管职责和义务。

  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非法占用森林防火通道、标示牌、宣传牌、瞭望台、通讯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防火设施。

  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属地责任镇(街)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加强野外巡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

  八、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九、违反本禁火令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以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人员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须立即报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