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办〔2015〕22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举报
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州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雷州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3+2”专项打击行动,狠抓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内容及标准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和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公安机关检测鉴定结论认定的缴获毒品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
1、10克及以下,每案奖励300-500元;
2、10以上(不含本数,下同)至100克,每案奖励500-1000元;
3、100以上至1千克,每案奖励1000-5000元;
4、1千克以上至10千克,每案奖励5000-10000元;
5、10千克以上至50千克,每案奖励10000-20000元;
6、50千克以上至100千克,每案奖励20000-50000元;
7、100千克以上,每案奖励50000-100000元。
(二)举报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公安机关检测鉴定结论认定的缴获种类和缴获量分级别进行奖励。
1、缴获1千克及以上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案奖励100至2000元;
2、缴获500克至10千克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奖励200元(不满1千克按1千克计,下同);缴获10千克以上的,每千克奖励300元,最高奖励5000元;
3、缴获500克至1千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的,每千克奖励500元,最高奖励1万元。
(三)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以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为起点,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罂粟不满200株按200株计,大麻不满1000株按1000株计)奖励200元,最高奖励1万元。
(四)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的,根据制造、加工厂(点)的规模和缴获量予以奖励,每捣毁1个奖励20000至50000元。
(五)举报涉毒刑事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且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的,视情奖励2000至5000元。
(六)同一毒品违法犯罪多人分别举报的,在当次举报奖励金额内,视举报人提供线索所起作用酌情分配奖励金。
二、举报途径
电话举报:通过电话向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电话0759-8499056)及公安派出所举报。
邮箱举报:通过市禁毒办邮箱(lzjdb626@126.com)举报。
当面举报: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及各派出所当面举报。
短信举报:通过手机短信向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手机13536368110)举报。
信件举报:通过信件向市禁毒大队及各派出所举报。
对各种途径举报的情况,各受理举报单位均应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登记,及时转交相应办案单位查处,并报市禁毒大队备案。
三、奖惩实施及有关要求
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经费,专款专用,由市公安局管理并审核发放。
(一)奖励金申办流程为:
办案机关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抓获在逃涉毒犯罪嫌疑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奖励呈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禁毒大队初审;市禁毒大队在收到《奖励呈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送市公安局领导审批。
(二)举报人在接到办案单位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前往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办案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举报人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或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不予奖励。
(五)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厉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