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西湖水库综合整治建设工程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5-06-04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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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办〔2015〕13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雷州市西湖水库综合整治建设
工程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附城镇人民政府,西湖街道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雷州市西湖水库综合整治建设工程用地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
 
 
雷州市西湖水库综合整治建设工程
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雷州市西湖水库综合整治建设工程用地补偿工作,加快推进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补偿对象
补偿土地范围:雷州市西湖水库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并符合雷府〔2015〕25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具体以工程规划建设红线图为准)。
补偿对象:补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单位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者。
    二、土地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耕地(包括设施农用地)3.51万元/亩;
2.园地3.2万元/亩;
3.林地3.0万元/亩;
4.养殖(包括坑塘)水面3.65万元/亩;
5.建设用地(不包括墓葬地)6.10万元/亩;
6.未利用地(包括墓葬地)2.0万元/亩。
以上补偿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使用现状选择标准最高的地类补偿。
(二)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
1.成片青苗补偿标准:按成片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
2.零星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零星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2)。
四、其他相关补偿规定
(一)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它青苗,由雷州市西湖水库综合整治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作为个案报市政府另行处理。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为个案处理。
(三)在实施西湖水库综合整治的通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或抢种抢栽的树木、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1.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2.零星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元/亩)
备 注
1
一般树木(包括速生丰林)
一类1500
二类1000
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2
木瓜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3
果树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包括荔枝、龙眼、杨桃、木菠萝、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4
香蕉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5
瓜类
一类2000
二类1000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6
蔬菜类
2000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7
薯类
800
包括蕃薯、木薯等。
8
甘蔗、玉米
1000
 
9
豆类
800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备注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附件2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元/亩)
1
木菠萝、
荔枝、龙眼树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2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厘米以上)按100元/棵补偿。
3
葡萄
已挂果的按6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3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4
香蕉
已挂果的按2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5
杂木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6
坟墓
3000元/穴。
7
水井
砌井壁抽水机井:100元/米。一般手摇水泵1000元/口。
8
地上附着物
按照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备注: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经济作物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按同类青苗成片补偿0.5亩金额的,则按0.5亩的补偿金额计算,如少于0.5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际计算。
零星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