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雷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会商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雷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会商工作制度
为及时准确掌握地质灾害信息,全面客观分析灾情,强化部门联动,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形式
(一)会商会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主要采取会议或座谈会的方式进行。根据地质灾害程度和灾害发生、发展、结束等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以及防灾救灾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形式进行会商。
(二)灾情会商按时间先后分为灾前、灾中、灾后灾情核定会商。
灾前会商:根据市气象、水务、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灾害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认真分析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针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和防灾减灾措施。
灾中会商: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镇(街)进行灾情会商,研究抗灾救灾重大事项,部署安排抗灾救灾工作。
灾后灾情核定会商:灾情基本稳定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召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进行会商,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核定。
二、会商类型
(一)定期会商:每年年初,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召开地质灾害防治会商会议,综合分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制定年度防灾救灾工作要点,指导开展全年抗灾救灾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商例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参加。
(二)临时会商:在灾情较轻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进行临时会商。
(三)紧急会商:如遇较大灾情、情况紧急或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时,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议。
三、会商内容
(一)通报雨情汛情、灾情及应急处置等情况。
(二)通报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措施、做法等。
(三)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四)其他需要会商的工作。
四、相关规定
(一)为确保会商效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对需研究处理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对会商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要迅速布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坚持客观准确、口径一致的原则。会商决议一旦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发布灾情信息、上报统计数据报表时,一律以会商结果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会商会议的相关记录,重大灾情的会商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