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5-11-16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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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府办函〔2015〕230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关于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预算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合理、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府投资项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项目申报立项手续

(一)申报扶持工程项目。申报各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工程、科技推广、示范基地、设备设施、人员培训等项目,原则按照上级申报指南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执行。应当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申报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排序、筛选和实地考察,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上报项目承担单位。如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民营(私营)企业的,除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合法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外,企业还要做出申报项目可行性、申报资料真实性、财务管理规范性的书面承诺,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现场审核确认,方能逐级上报。除上级明文规定的情形外,同一企业一般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含)以上项目,或者在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

(二)申报补贴到户项目。申报补贴到城乡居民个人的财政扶持项目,应当按照中央、省、市各级制订的项目申报指导意见、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执行。申报补贴到户项目要通过造册登记、张榜公示等程序;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一律不得上报和列入补贴范围,以确保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资料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属于涉农补贴到户项目,先由村(居)委会集中上报镇政府(街道办),经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现场核查、汇总申报,再由市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并统一具文上报。

二、规范资金申请拨付管理

(一)资金拨付审批权限。

1.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审批权限。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依照预算计划执行,财政局长审批拨款;属于临时性的应急支出追加经费拨款,由预算单位申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税工作领导分别提出意见,呈市长审批。按照新《预算法》规定,财政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实施进度执行,原则上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2.未明确用途专款的审批权限。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如按上级文件通知没有指定用途或者尚未明确资金的具体实施项目、用途,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的,由市财政局征求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并拟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税工作领导分别提出意见,呈市长审批。

3.已明确用途专款的审批权限。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如按市政府批复或上级文件要求已有明确的使用项目和具体用途的,由预算单位(或项目单位)按照审定(批复)的项目预算(计划)和实施进度情况申请拨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审核、分管领导签批、预算国库部门复核、财政局长批准拨款。

(二)一般预算经费拨款。本级预算安排用于个人的工资(含各项津补贴、福利、奖金)、公用经费及其他日常性开支,且已明确资金用途的,一般根据单位用款计划和实施进度,由市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经费拨款。属于申请本级预算追加经费或者其他必须逐级呈报审批的开支,由预算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后送市财政局办理拨款。

(三)各级专项资金拨款。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或者财政报账制要求管理。属于工程、劳务、商品方面的支出,一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预算单位委托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支付到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商品供应单位;属于零星管理费用和其他不能转账的开支,一般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用款指标下达到商业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按照要求应当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明确专项资金主体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监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必须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监理(质监)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

(一)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立项、资金申请、组织实施和具体进行项目日常实施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申报立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按照实施计划依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雷府办函〔2015〕2号文要求,涉及补助到农户个人的各类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统一由镇政府(街道办)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管理要求,项目实施应当履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程序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二)项目监理(质监)机构职责。项目监理(质监)机构要紧密配合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做好项目的日常检查、竣工验收和及时提供工程进度监理(质监)证明等相关资料;要对工程建设全程跟踪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主管部门职责。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市政府相关职能管理机关,也是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业务指导、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组织现场核查,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负责,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批复的实施计划和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工程项目实施完毕,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施工(服务)单位、监理(质监)机构和设计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并对项目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四)资金监管部门职责。市财政局及其基层财政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拨付资金的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并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对资金安全运行负责。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一)推行信息公开。涉及民生项目、重点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申报指南、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用途和有关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村务e路通、政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对涉农补贴项目资金,应逐步完善村镇两级公示制度并督促村镇两级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财经法纪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项资金监管责任。一是加强部门工作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同一类型的基础数据、管理信息资源基本一致,可供相互使用,保证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有序开展。二是财政资金用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落实人员分工,明确岗位责任,经常组织开展内部财务审计和财政专项资金的自查自纠活动。三是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并结合信访举报案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问题易发的村(社区)镇(街)和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四是发挥人大、政协机关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处理各种投诉和来信来访,自觉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落实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财政管理要求,对实施项目的专项资金(含单位自筹资金)设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要真正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财政扶持项目从申报立项到资金拨付使用各环节,全程跟踪管理和监督到位。对组织虚报申领和截留、克扣、冒领、侵占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将其违纪资金及时收缴国库外,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遵照执行。

                                      雷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