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日期: 2015-12-07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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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2015〕81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顿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

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确保国家信息安全、政治稳定、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销售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规经营者,必须立即终止相关业务,否则,对其销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已私自安装的,必须在2015年12月底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个人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行拆除。否则,执法人员将给予强制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挠阻挠清理整顿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市法制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