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2015〕87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农药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药和坑农害农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内容:(一)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即无照经营或持有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营业执照从事农药经营业务行为。(二)超越规定范围的经营行为。即以零售营业执照经营批发农药业务行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三站”营业执照经营批发或零售农药业务行为;不属于定点经营、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高毒限用农药批发或零售点。(三)挂靠经营农药行为。即与供销社既无产权关系,又无加盟合作关系或业务往来挂靠供销社经营的网点。(四)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和涉嫌农药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雷州市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依法具有农药经营主体资格;农业系统的“三站”(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站)不再参与农药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不得参与农药经营。
三、由市工商、农业、质监、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农药市场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药和药害伤农案件,依法封存、扣留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实行农药经营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提供涉嫌农药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保护和相应奖励。举报电话:0759—8813252。
五、对干扰、阻挠、破坏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 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市法制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