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6-01-05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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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办〔2015〕23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雷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雷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雷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农村集体资金规范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委、湛江市委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资金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资产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生产性和公益性设施、材料物资、债权、建设用地和其他资产。

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不包括海域水面)等。

第四条  建立市、镇和村三级网络管理体系,实现“三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雷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和雷州市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两机构均与市财政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各镇(街)“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三资”管理监督工作,农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指导工作,镇(街)财政结算中心负责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

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三资”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检查各镇(街)管理“三资”工作情况,以及财政结算中心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情况;

(三)统计和分析全市“三资”情况,建立“三资”档案,不断改进和完善“三资”管理方法;

(四)开展“三资”审计,检查“三资”存在问题,解决“三资”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制定“三资”监管规章制度,逐步实现“三资”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

市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职责:

(一)按照《广东省纪委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粤纪发201327号)开展交易工作;

(二)办理全市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业务;

(三)指导全市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工作;

(四)制定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规则和工作纪律;

(五)统计和分析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情况,建立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档案,不断改进和完善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方法。

镇(街)财政结算中心职责:

(一)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财农管20144号)开展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二)建立健全会计委托代理单位的财务档案;

(三)统计和分析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情况,改进和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集中核算,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业务统一委托镇(街)财政结算中心代理。

第七条  镇(街)财政结算中心应当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编制当年财务预算方案,经村(组)集体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备用金制度。日常备用金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收款后三日内将款项存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公户,并凭存根与镇(街)财政结算中心缴销。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和设立账外账。

第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当取得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具有经办人签名、证明人和审批人至少3人签名等手续,才能给予报销。否则不得报销付款。

第十一条  村(社区)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开支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审批;开支5000元(含)以上的,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干部会议通过后,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开支500元以下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开支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开支1000元(含)以上,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开支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结算;开支1000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工资、福利、补贴和不能使用转账结算的其他支出除外。

第十三条  资金收支必须由报账员办理,及时记入现金日记账簿。报账员要定期与镇(街)财政结算中心和银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四条  上级拨付的农业、水利、林业、农机、扶贫、新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各类涉农补贴到户等专项资金,原则上参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要求办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租金收入、其他收入和“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一律存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公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开,严禁挪用、挤占、侵占财政专项资金和村(组)集体资金。

第十五条  村(组)集体必须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要依法依据清收债权,逐步化解债务,防止发生新的债务。严禁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担保贷款。

第四章  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交易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和资源都要建立台账,及时登记资产资源购置、变更和处置情况。

第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营管理资产资源,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可依法采取承包、出让、租赁、入股和联营等形式经营,促进集体资产资源合理流转。采取承包、出让、租赁、入股和联营经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其收入纳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协议转让。是指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后,协商转让资产资源的方式。

(二)公开竞价。是指以公开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响应者参与报价,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方式。

(三)招标投标。是指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参与投标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购置价值2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后,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组)理财小组的监督下,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采购;购置价值2万元(含)以上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财小组及镇(街)“三资”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处置价值50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资源,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财小组及镇(街)“三资”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在镇(街)交易中心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在雷州市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资产资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实行拍卖、承包、出让、转让、租赁、入股和联营等方式处置和经营时,应当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基础价。标的50万元以下的,由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组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标的5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要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办理合法手续。

第二十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50万元以下的,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后,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组理财小组的监督下,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50万元(含)以上的,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干部会议通过后,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财小组及镇(街)“三资”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估算10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和劳务等单项合同估算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入雷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以协议转让、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等方式交易的,报镇(街)“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和市“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镇(街)“三资”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合法;镇(街)财政结算中心要及时调整其资产资源台账,并将交易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七条  市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收益分配、重大投资项目以及“三资”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经村党支部和村(社区)委员会提议、党员大会审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履行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村民公开“三资”管理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公开方式通过“村务e路通”和村务公开栏进行。

第三十条  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三资”管理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三资”管理规范、程序合法

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的审计工作,接受市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六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村(组)干部以及“三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隐瞒收入、转移资金、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村(组)集体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公户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和私分村(组)集体“三资”,或者擅自代扣、划转以及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程序,随意变更或者终结村(组)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动用“三资”违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抵押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处置村(组)集体“三资”,在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谋取私利的;

(五)故意肢解集体资产资源数额和分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进入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和招标投标的;

(六)购置、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未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由个人私自决定以逃避监督的;

(七)以监督管理“三资”的名义,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私利,在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通过提供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擅自改变评估结果降低评估价格,违规签订承包、出让、转让、租赁、入股和联营合同的;

(九)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

(十)其它违反“三资”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村(组)干部和“三资”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交易集体资产资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如同国家、省和湛江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省、湛江市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