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行为的通告
日期: 2016-01-28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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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2016〕2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收购

加工石矿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行为,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石矿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凡未经批准进行采挖、收购、加工石矿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非法采挖、加工的石矿产品。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坚决取缔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点。凡未经批准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或撤离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的机械设备、固定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拒不执行的,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强制取缔,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于擅自将林地、耕地、责任田等出租、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供他人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的,除按伙同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违法行为论处外,同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供电部门不得为从事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的单位和个人供电。凡发现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的,要依法停止供电并拆除相关供电设施。

六、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或充当保护伞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积极教育引导群众依法采挖、加工石矿资源,主动配合职能部门打击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等违法行为,共同履行监管责任。

八、欢迎广大干部群众举报非法采挖、收购、加工石矿,以及收购、储存、买卖、运输非法采挖、加工的石矿产品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9-880300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 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市法制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