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6-05-31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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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府办函201663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是雷灾多发区,近年雷击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为防止雷击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印发<湛江市2016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湛安办201618)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防雷减灾安全意识和自觉性,认真落实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防雷安全的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防雷安全联合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由气象、住建、安监、经科、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重点工程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和隐患排查情况,建立健全防雷“三同时”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确保防雷工程和建筑主体“三同时”有效落实,进一步深化防雷“打非治违”工作,有效防范雷击事故发生。
三、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规定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市防雷减灾机构做好有关场所和设备设施的防雷检测工作。尤其要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中小学校、农林盐场、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管力度,实行定期年检,确保防雷装置性能完好,经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四、做好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设计,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报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各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手续。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防雷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档案认可的归档手续,住建、房管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源头上把好防雷安全关。
    五、强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须由市气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市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六、扎实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防雷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防雷安全的重点区域。今年中小学校、幼儿园防雷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是湛江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事项,是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攻坚工作。市教育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方案,周密安排,分期分批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防雷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改善学校防雷安全环境,确保广大师生安全。市气象、安监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督查督办,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防雷隐患整改工作顺利完成。
    七、切实做好农村雷电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防雷装置建设几乎是空白,行政村办公楼防雷设施年久失修,存在防雷安全隐患,市气象、民政、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组,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雷电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市农村雷电灾害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各村(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学校、避难场所、村集体种养殖基地(工厂)、避雨亭(含候车亭)、村民文化广场等场所的防雷装置安装覆盖情况,建立防雷隐患台账,并分阶段对隐患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农村雷电灾害防御能力,逐步消除农村雷电灾害隐患。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
行为,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对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拒不接受审核监督、拒不接受防雷检测,导致雷击造成人员伤亡
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要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事故原
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
相关人员的责任。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