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2016〕35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
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6月27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雷州市不动产登记局。雷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包括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成立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收集、整理、共享、汇交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归档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2016年6月27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按有关规定审核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则上停止发放。在2016年6月27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如不动产权没有进行变更和交易,则不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四)房屋所有权;(五)房地产所有权;(六)土地承包经营权;(七)水域滩涂养殖;(八)林权;(九)海域使用权;(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十一)他项权登记;(十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以上不动产的登记包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地址: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咨询电话:0759-8813112。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 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市法制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