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临时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6-08-02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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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办2016〕12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

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临时医疗

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州市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临时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雷州市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办理

临时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并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上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致贫家庭重大疾病患者。

二、资助参保费用

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实行门诊救助

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

四、救助标准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按照不低于70%给予救助。

(三)其他对象的救助比例。按照患者个人自负费用部分的20%—40%给予救助,当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救助年限及起付线

临时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障、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各种政策性补助、减免、捐赠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原则上当年累计达0.5万元以上的,可由本人(或家庭成员)提出申请。

六、其他

救助对象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发票时间于次年6月份前向市民政局申请救助,过期不予受理。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不设救助起付线。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