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6-08-08 11:22: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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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府办〔2016〕15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烈士

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雷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规范我烈士申报评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条  烈士评定由申报对象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市民政局申报。申报时应准备如下材料:1.牺牲者生前单位和亲属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牺牲者生平简介、死难的具体情节和申请评烈理由等;亲属申请报告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镇(街)、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并注明与牺牲者的关系;2.有关牺牲者牺牲的时间、地点、人物及事件经过、死难具体情节的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证明要加盖公章,现场目击人出具的证明要由所在单位或镇(街)、村(居)委会盖章并加证明意见,并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并要求至少要有2名现场目击人出具材料,如证明人为《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公布实施前牺牲人员做证明,其所在单位不但要证明其现在的身份,还要注明事件发生时的身份。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承办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初核、报批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形成综合上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再审。

第五条  市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小组),负责对市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评定复核意见进行联合审核

市联审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财政人社卫计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民政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部门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市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市民政局协调组织市联审小组成应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的申报材料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出具联合审核意见;市联审小组审核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民政局负责上报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湛江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人民政府在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烈士评定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核。民政局优抚股对上报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包括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对情节复杂的,由民政分管副长召集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复核,集体研究,提出初核意见。 
  (二)复核。民政召开务会议对初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核情况汇报,认为初核工作程序规范、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可将初核意见提交联审小组。否则,应组织对初核工作进行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召开联审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对民政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九条 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雷州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民政重新核报。民政将重核意见报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 
  民政根据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二)民政复核工作情况;(调查报告;()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第十条 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要按照省民政厅关于烈士评定工作实行全程核查机制的要求,指定专人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统一建档,并录入省民政厅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信息数据库,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责任人,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