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办〔2016〕13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
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雷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湛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湛知〔2014〕2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是以法律确认的形式赋予某个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无形财产,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专利资助经费从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资助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是专利资助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通过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激励企业、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国内外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申请专利资助:
(一)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的非本市居民;
(四)雷州籍在外地工作、学习的个人。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内实用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后一年内;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按进度分两次资助,即应当在该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一年内,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年内。
(二)国外专利应已获国外专利机构授予专利权后一年内。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7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2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6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5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1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初审报告显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2000元。
(四)对于经济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以在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范围内增加资助。
(五)鼓励我市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开展发明创造。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第九条 通过对企业的专利工作资助,培育本市一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三)积极开展和参加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并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一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获得湛江市知识产权或优势企业的,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第十三条 通过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奖励,鼓励代理机构提高我市专利代理服务数量和质量。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依法登记注册且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二)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上一年度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投诉。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方式及额度:凡是专利代理机构年度代理雷州市范围内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的,奖励1.5万元;达到80件的,奖励2.5万元;达到100件的,奖励4万元;超过100件的,每超一件奖励400元。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专利、企业专利工作和代理机构应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发布的专利资助申请通知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二)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根据资助标准审查核实名单,报经市政
府审定。
(三)市政府审定专利资助名单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政府下达专利资助通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办理资助经费拨付。
第六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每年科技三项经费中专项科目列支,视当年专利资助情况调整资助额度。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则取消奖励资助,已奖励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