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2017〕15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雷州市2015年度
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雷州市2015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6〕558号
批准时间: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土地面积:
土地位置:东至工业八路,南至西六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集体及国有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小计
| 林地
| ||||
附城镇宾合经济联合社
| 7.1536 | 7.1536 | 7.1536 | 0 | |
合 计
| 7.1536
| 7.1536
| 7.1536
| 0
|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 | 45 | 0 |
三、征地安置方式与途径:货币安置。
四、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558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市法制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