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日期: 2017-05-02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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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201728

 

 

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第一条第(六)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随时举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安全监管局(8813532)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74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法制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