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2017〕28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随时举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安全监管局(8813532)。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