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 坟 通 告
雷府〔2017〕32号
迁 坟 通 告
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搬迁雷州市附城卫生院升级迁建项目范围内(四至为:东至工业一路,南至雷州市教育局用地,西至空地,北至东四路)的坟墓。凡在上述范围内撒有石灰标志的坟墓,限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迁移完毕。请坟主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到附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办理坟墓迁移手续(联系人:陈荣耀,联系电话:8700319)。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