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2017〕33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回收微贮
综合利用项目预收回土地的通告
根据农作物秸秆回收微贮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收回该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的31.085亩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范围:207国道南侧广东省幸福农场的部分国有土地(具体以项目拟回收土地范围图为准)。
二、拟收回土地面积(按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核定):31.085亩,其中园地30.226亩,建设用地0.859亩。
三、拟收回土地用途:农作物秸秆回收微贮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
四、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安排。
五、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收回土地按照雷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农作物秸秆回收微贮综合利用项目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上述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