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7-06-01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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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办〔20179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523

 

 

雷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139),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具有广东特色切合雷州实际的农业水价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二、主要任务

()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1、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建设和改造。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主要包括渠道防渗、井灌设施建设、渠系建筑物改造及配套完善计量、测水设施等;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完成改造。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同步实施信息化建设,在取水口和主要分水口建设取水量监测、图像或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设施。根据灌区工程渠道输水方式(渠道或管道),采用相应的流量监测设备。流量监测设备的选型要结合地形地貌、渠线布置及供电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2、建设要求。工程建设应上与骨干工程相衔接,下与田间工程相匹配,统筹考虑排水问题,达到末级输、配水渠系完好通畅,各类渠系建筑物和灌溉设施配套齐全,量水设施的布设满足细化计量单元的管理要求,田间地面灌溉工程达到节水灌溉标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根据我市核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镇()域内初始水权分配,初始水权按照灌区或镇()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可调配的骨干水源确定;灌区或镇()水管单位对所属水权再分配至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2、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结合我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要求,以大中型灌区为重点,按照先大型灌区再中型灌区、先重点中型灌区再一般中型灌区的原则,制定本市区范围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镇()或灌区,镇()或灌区应将下达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分解后下达给管理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争取在2018年底前,完成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实现用水有计划管理;到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农业取水许可管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3、实现灌溉用水计量。全面推行计量收费,斗口及以上用水实行按方收费。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斗渠,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到农户。(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加快完善我市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涉及农业供水的水库、灌区主干渠以及田间毛渠等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完善供水管网建设,明确管护责任人,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水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范围以及监督检查措施等。(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探索终端用水管理模式。

   1、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2、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与当地水资源相匹配的作物种植结构和种植制度。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节水措施,提升水资源利用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水平。(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六)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明确水价定价机制。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

  2.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渠系节水改造腾出价格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成本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

  3.探索实行农业分类水价。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4.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制度。根据省定额核定我市农业用水总量,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

  5.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合理制定地下水收费标准和用水限额。逐步提高地下水用水成本,使其价格高于当地地表水,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用水价格要有利于采补平衡和地下水生态改善,且要率先调整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

  ()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包括明确补贴对象、制定补贴标准、确定补贴方式与程序、落实补贴资金来源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上级补助的有关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制定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重点任务积极推进,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着力增强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各镇(街)和发展改革、水务、财政、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跟踪分析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镇街)

   (二)明确工作进度。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在每年615日和 1115日前 ,将上半年和全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镇街)

  (三)加强舆论宣传。认真做好政策解读,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农村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义,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镇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驻雷各单位。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