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7-10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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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办函〔2017〕133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和《广东省气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粤气〔2016〕8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雷州地处雷州半岛,是全国三大雷区之一,我市年雷暴日98天,每年都有人员伤亡等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加强监管,对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安监、气象、住建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建设工程领域的防雷公共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我市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整合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建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2.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工业企业、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二)做好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衔接工作

1.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事项的交接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从2017年7月1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申请,住建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日期前,气象部门已受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事项,由气象部门继续按原规定办理。

2.气象、住建部门要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纳入网上办事事项,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要在“一站式”网上办事基础上,积极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改革,统一审批标准,统一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切实为民便民。

3.住建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和防雷工程安全监管等工作。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审查,将防雷专业的审查意见单列出来签名确认。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纳入建设工程整体验收备案,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防雷装置质量安全评定意见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建筑物防雷安全是建筑安全重要环节,要加强防雷工程安全监管,将防雷施工、防雷检测、防雷验收纳入监管的范畴。

4.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充分利用雷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及防御决策系统等资源,做好雷电的监测、预警服务。雷州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作为雷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属地责任的支撑单位,要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供防雷装置质量安全评定意见

5.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依法委托当地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检测资质的防雷技术支持机构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向住建部门办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确保防雷装置安全运行。

(三)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1.气象、住建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业主单位要切实承担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法规标准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住建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强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项目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的后续监管衔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

3.气象、住建、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全市建设工程气象灾害防御暨防雷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气象、住建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4.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管理。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须事先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在我市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到市气象局办理单位信息登记备查。

三、加强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建设

(一)气象、住建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部门之间联系沟通,齐心协力认真做好我市有关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相关事项工作。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研究解决防雷减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气象、住建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及时按照程序修订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并公布部门权责清单。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经费,为相关部门开展审批、监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