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气市场
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整顿和规范我市城乡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合法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杜绝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内容
(一)查处无证照经营燃气服务站点。
(二)查处无证运输燃气及钢瓶的车辆。
(三)查处收集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充装液化气行为。
(四)查处掺杂渗假充装二钾醚气行为。
(五)查处和打击违规采用瓶对瓶“过气”和缺斤少两行为。
(六)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七)取缔非法经营燃气黑点。
(八)查处未经物价部门许可擅自抬变气价行为。
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燃气服务站点依法予以取缔;对缺斤少两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对超期未检钢瓶进行强制送检;对报废钢瓶及过期充装的燃气依法予以没收;对掺杂掺假充装二钾醚气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负责对违法运输燃气钢瓶的车辆进行严加监管,依法处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规采用“瓶对瓶”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负责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镇(街)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市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六、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非法燃气经营行为刑事责任。
七、市住建、市场监管、安监、交通、公安(含消防)等部门及各镇(街)联合开展燃气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对非法运输、经营燃气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取缔,依法封存、扣留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实行燃气经营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提供涉嫌燃气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保护。举报电话:0759—8814370(市住建局城乡建设股),0759—8804218(市住建局城监大队)。
九、对干扰、阻挠、破坏燃气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