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雷州市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日期: 2018-06-28 11:22: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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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通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6〕497号

批准时间:2016年8月25日

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征收土地范围:该项目位于乌石镇文堂村西南面,东至水塘,西至沿海滩涂,北至村道路,南至林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乌石镇文堂经济联合社

0.3333


0.3333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52.65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雷州市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17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周立强,联系电话:8853382)。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497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