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2017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雷州市2017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6)〔2018〕13号
批准时间:2018年2月28日
批准用途:工业用地、道路用地、防护绿地
征收土地范围:东至邦企公路,南至雷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用地,西至食品加工厂用地,北至特殊学校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白沙镇邦塘村大西经济合作社 | 1.8189 | 1.8189 | ||
合 计 | 1.8189 | 1.8189 |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 | 48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雷州市2017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23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林永强,联系电话:8853382)。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6)〔2018〕13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