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发〔2016〕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级对我市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有关文件自查要求,经审查核对,发现我市制定的《印发关于财政拨款兴建的大型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雷府〔2007〕92号)及《印发雷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雷府办〔2008〕3号)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14号)所制定。现粤府〔2006〕114号文已废止,其相关内容条款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47号不符。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全面推进审计全覆盖,市政府决定废止我市制定的《印发关于财政拨款兴建的大型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雷府〔2007〕92号)及《印发雷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雷府办〔2008〕3号)等两个文件。同时,对于我市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