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特别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日期: 2018-09-21 10:18:31
来源:雷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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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部分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修订或是废止。2014年11月10日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雷府〔2014〕85号)已不适应当前我市森林防火工作要求。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重新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特别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域为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50米以内的范围。

二、我市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在森林防火区域,禁止在森林野外有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三)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露天焚烧或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四)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林业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需要申请用火单位或者个人要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程序办理。

五、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监护人要履行监护监管职责和义务。森林、林地管理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森林防火通道、标志牌、宣传牌、瞭望台、通讯设备、视频监控等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森林防火区内周边居民生活用火要按规定落实防火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在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八、在特别森林防火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林地管理单位要24小时有人值班,各护林防火队员要加强巡查,各级突击扑火队员要进入临战状态。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电话:07598492315。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