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雷州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6)〔2018〕32号
批准时间:2018年8月6日
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
征收土地范围:东至徐马村用地,南至徐马村用地,西至工业大道,北至湖光快线(四至范围详见雷州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附城镇徐马经济联合社 | 20.6756 | 20.6756 | 0 | 0 |
合计 | 20.6756 | 20.6756 | 0 | 0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 | 耕地67.5万元/公顷,园地52.5万元/公顷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雷州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林永强,联系电话:8853382)。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6)〔2018〕3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雷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