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 坟 通 告
由于新城大道西段(207国道至火车站)道路建设工程的需要,市政府决定使用原已征收新城大道西段(207国道至火车站)道路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四至为:东至207国道,西至火车站,南至空地,北至空地,南北相距70米)。凡在上述范围内撒有石灰标志的坟墓,限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迁移完毕。请坟主的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到雷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系人:张道龙;联系电话:13590008699,8853008)办理坟墓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处理。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