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市)级
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
(街道)行使的公告
雷府〔2026〕1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湛江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6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公告如下:
一、《雷州市镇(街)承接县(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于2026年3月27日起由镇(街)承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县(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对之前交由镇(街)实施的本公告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镇(街)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继续办理,原镇(街)负责走完后续的调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及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全流程。
三、相关县(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市)级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市)级政府部门负责。镇(街)与县(市)级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政府协调决定。相关县(市)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四、各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特此公告。
附件:雷州市乡镇(街道)承接县(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pdf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7日印发
原文下载: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市)级政府部门行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