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04-11 11:16:09
来源: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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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雷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雷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 号)《广东省 2018 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粤环〔2018〕2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发〔2018〕289 号)和《湛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函〔2018〕36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界定范围。“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未依法办理发改、科工贸和信息化、土地、规划、环保、水利、市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场所)。

(二)整治的重点行业。结合我市的实际,重点整治土法炼油、化工、砖瓦窑、废塑料加工、废旧轮胎加工、有色金属熔融加工、小汽修、小水产加工、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农药,以及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主要目标。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停产关闭、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促进排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多赢目标。

二、组织机构

按照《湛江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市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督政和督企并重,切实压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组    长:黄廉东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 组 长:曹康武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邓  培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周  虎  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局长

          陈丹踪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黄文驹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晓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符宗安  市水务局局长

          姚世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符汉智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发勤  雷州供电局局长

          蔡倩燕  西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小珍  新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诚汉  附城镇镇长

          吴小智  沈塘镇镇长

          黄  武  客路镇镇长

          陈志利  杨家镇镇长

          徐保仁  唐家镇镇长

          许健平  纪家镇镇长

          邓广杰  企水镇镇长

          陈锡广  南兴镇镇长

          林  奋  松竹镇镇长

          杜臣飞  雷高镇镇长

          吴清君  东里镇镇长

          胡堪省  调风镇镇长

          邓斯文  英利镇镇长

          王志杰  北和镇镇长

          陈冠锋  乌石镇党委副书记

          张  弓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  雀  覃斗镇人大主席

          陈  治  雷城街道办党工委委员

          黄  华  白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罗  文  龙门镇党委委员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方案,建立整治清单。制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完整的整治清单。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摸查,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企业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整治方式、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限,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整治清单。组织对清单查漏补缺、审核把关,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清单要按时报市直对应责任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雷州供电局、各镇(街)配合落实。

(二)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要按照停产关闭、整合搬迁、整改提升三种方式分类制定处置清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按时向湛江市直对应责任部门备案。整治工作要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

1.停产关闭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要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雷州供电局等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

2.整合搬迁一批。对于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经当地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整合后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应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园区,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雷州供电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3.整改提升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雷州供电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三)统筹推进,防止反弹。围绕整治工作涉及的资金、就业和行业发展方向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做到“疏堵结合,扶治并举”。要着眼推进发展转型与污染防治相结合,实现环境管理向推动绿色发展的长远目标转型,进一步完善企业审批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防止“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回潮反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雷州供电局、各镇(街)负责落实。

(四)加强信息公开。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报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专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雷州供电局、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实施步骤

(一)查漏补缺、完善整治清单阶段。要在2018年全面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再次组织排查摸底,并填写《“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后形成全市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9月26日—2019年9月30日)。2018 年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的4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整治工作清单确定的任务。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一并报送。在整治期间,确因实际需要调整“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处置分类的,由市政府审核把关,并按季度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对整治期间新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应参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另行建立动态管理清单,进行集中整治,并确保于 2019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新增清单需报送,并纳入整治完成情况抽查验收范围。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及时上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总结。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统一安排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牵头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整治。同时,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排查整治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集中办公,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抓好“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做到督政和督企并重,切实压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明确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分工,定期召开市直部门整治工作推进会,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长”监管制度,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的协调工作;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涉及行政拘留、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发改部门、科工贸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严把政策及审批关,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园区内违反规划的项目和行为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封堵其入河排污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供电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不符合税务、消防、农业、城管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责任落实。明确“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强化督导检查,切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清单中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按时清零。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追究责任,确保“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到位。

(四)加强督查督导。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进度明显滞后、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对工作不力、瞒报、漏报、进展缓慢的,进行全市通报,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按照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1.雷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综合整治清单

        2.雷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汇总表

        3.雷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清单

附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