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文件会议及活动办理质量和效率的通知
日期: 2019-04-11 11:18:10
来源:市府办
文字:【 访问:-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文件会议及活动办理质量和效率的通知》(湛府办函〔2019〕28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文件

会议及活动办理质量和效率的通知

 

湛府办函〔201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文件、会议及活动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大幅度精简文件和会议。印发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2019年印发文件及召开会议同比减少30%-50%。坚持务实高效、有用管用可用的原则,进一步树立求真务实、执政为民的理念,全面提高文风会风建设,积极倡导少发文、发短文,少开会、开短会,严格规范文件,统筹安排会议(活动),积极从源头上解决“文山会海”问题。

二、大力精简文件,提高办文质量

(一)强化分类管理,严控文件数量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含国务院办公厅、省府办公厅文件,下同)已有明确规定的,或某项工作的政策已明确,执行过程中未提出新措施的,或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文。涉及部门较少的,没有形成会议决议或未作出具体工作部署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印发纪要。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可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转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参照上级的做法须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对省政府文件需加具我市贯彻意见转发或要求我市单独出台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的(不得重复原文件规定);文件带有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包括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的发布、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等);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转发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一律不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转发: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已公开发布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已发至县(市、区)的;对已转发的省政府文件需进一步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文件发至市政府的(按程序转市直有关部门办理或由部门转发至县(市、区));除《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外,其他工作需出台责任分工方案或实施细则的;开展某项工作考核、检查的通知以及考核、检查结果通报的;属部门或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职责范围内或牵头实施的事项或业务工作部署的。

4.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全市性会议上的讲话,凡在会上作为会议材料印发的,原则上不再正式印发;确需印发的具有全局性、指导时间较长的讲话,可以《内部情况通报》印发。各地各部门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一般性的工作成绩、工作经验不再印发简报。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原则上不报请市政府办理: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需要协调其他部门解决的事项;部门专项工作情况以及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阶段性、过程性进展情况等。市属有关企业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类、报告类公文。

(二)提高公文质量,规范部门文件

    各地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科室)要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进行审核、校对,确保公文格式规范、统一,行文规则符合规定,力求做到文字精练、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

    1.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文件须符合办文规定。一要文种正确。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使用“办法”“规定”“细则”“建议”“汇报”“计划”“总结”等作为公文文种。二要程序规范。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来文单位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来文单位应如实上报,并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如有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或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三要内容精准。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要清晰,简洁明了,除简明扼要汇报工作特点、亮点、创新点之外,着重汇报下阶段工作思路,提出的建议或措施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坚决避免只报存在问题、不提工作措施的现象。

    2.会议(活动)请示件须列明会议(活动)的名称、时间(含单项议程时间)、会期、地点、内容、规格、规模、议程(日程)、参加人员、工作分工、经费来源,并附上相应代拟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参阅材料、主持稿,会议(活动)通知稿及相关背景资料。

3.各部门代市政府起草的文件,坚持形式服从内容,不搞“穿靴戴帽”,减少一般性论述,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并附上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起草思路、主要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汇总表以及相关文件、领导批示等。

4.对于不属市政府受理范围、没有实质性内容、公文要素不全、不符合公文体例格式及上述规定的,一律作退文处理。

三、大力精简会议,优化政务活动

按照控数量、控规模、控时间、改形式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各类会议、活动,提高工作效能。严禁随意拔高会议规格、扩大会议规模,未经批准不得要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门一把手参会,减少陪会。

(一)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格

1.以下会议(活动)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的;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重要工作的;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及全市中心工作的;涉及重大节庆、纪念日且影响广泛的;由市政府授奖、表彰的;上级要求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

2.各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布置、总结本系统业务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的全市性会议,以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

3.一般奠基、庆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各类事务性活动,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4.非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不安排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00人,由分管副市长出席并讲话,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分管同志参会;如确需邀请市长出席并讲话,由市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长审定;会议通知由市府办公室印发,会务工作由经办部门负责。

(三)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100人,只安排本系统或相关系统负责同志参会。除涉及特别重要工作外,原则上不得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参会,市长一律不参加,分管副市长原则上不参加;会议通知及会务工作由经办部门负责。

(四)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不超过半天。在全市性会议上,副市长讲话一般不超过30分钟;发言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1小时。

(五)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召开全市性会议,如确需召开,按以部门名义召开会议有关规定办理。

(六)采取小规模座谈会、专题会等形式研究解决问题。除涉及全市重大部署决策的会议外,不安排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参会,不得要求与会议内容无直接关系的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参会,不得将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会情况与各类考核结果挂钩。

(七)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陪同调研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随同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记者不超过3人;当地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随同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一般不安排记者随同;当地陪同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调研。减少随行车辆。一般集中乘车,调研车辆不超过2辆,当地安排随从车辆1辆。

(八)会议(活动)尽可能集中于每月、每旬、每周的固定时间安排,每周至少留出两个半天不安排会议(活动)。

(九)每年1月制订全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及举行的重大政务活动计划,优先安排有利于领导同志推进工作的会议。

四、加强监管落实

(一)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加强跟踪催办

1.市府办公室交办市政府领导批示或征求意见,承办部门必须按照交办时限(原则上7个工作日)要求答复。如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市府办公室需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原则上协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提交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综合汇总后,在市府办公室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同时附上协办部门意见。对于急件及上级来文明确提出报送时限的,承办部门要做到急件急办,即收即办,按时回复。

主办部门应负起文件跟踪、催办责任,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催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意见。协办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按时答复。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由主办部门负责同志出面协商或召开会议协调;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市政府时,主办部门须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论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供市政府决策时参考。

2.市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办理交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逾期未办理交办事项且未说明正当理由,严重延误工作时机、拖延工作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府办公室将予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

(二)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加强优化整治

1.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进行部署。同一部门召开的若干会议或虽不同部门但内容相关联的会议,应予合并或套开;凡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2.会议(活动)目的要明确。各部门提请市领导召开的各类专题会议、工作性会议,应当目的明确具体,针对性强,重落实事项和解决问题。会议召开前,应当统筹考虑各方因素,主动沟通,经充分协调后,问题实在不能解决或需要市政府领导定调的方可提交市领导召开会议研究。
    3.会议要高效、紧凑、和谐、流畅。需要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会议材料简要翔实。会议发言要紧密围绕会议主题,在不超过规定时间和充分考虑前提下,站在本单位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4.会议精神要及时传达贯彻。会后,按照会议要求和会议精神,如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签报意见、内部简报等文件的,牵头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报市政府;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报市政府。会议纪要、签报意见、内部简报应科学严谨,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反映会议精神。  

5.会议精神要落实到位。对会议形成的决议,牵头部门要坚持一抓到底,建立追踪制度,对议定事项进行跟踪,重点对会议安排的工作是否落实、会议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等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决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6.加强会议落实情况的跟踪。市府办公室建立健全会议落实情况跟踪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落实会议情况进行跟踪。对会议决议落实不力,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按照“两函两书”制度,视情况下达预警函、督办函和批评书,落实情况严重滞后的,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