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19-09-02 11:00:15
来源: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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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雷州市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雷州市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加强我市各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适应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粤财预〔2018〕26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设立的财政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管理的数据库。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县级预算编制的重要基础,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预算编制。

第四条   县级财政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资金和专项资金全部实施项目库管理。对维持政府基本运转的基本支出和民生补助类资金,不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简政放权。市财政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文本,设计建设项目库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和业务指导,不再参与项目审批。

(二)科学论证,提前储备。申报的项目应经过科学论证、严格评审,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而且提前一年做好项目研究论证,组织入库工作。

(三)绩效导向,择优选用。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并按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面等综合因素,合理排序后择优选用。

(四)滚动管理,定期清理。项目库储备当年及以后年度项目,根据项目执行期限不同,对项目定期清理或滚动安排,实行动态管理。

(五)常态开发,信息共享。项目库实行常态开放、动态管理,各分库间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全面反映财政资金分配下达情况。

 

第二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项目库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级项目库管理的制度;制定统一、规范的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文本,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管理和维护项目库管理软件;审查县级部门的项目申报,提出项目审核意见;组织项目绩效目标评审、跟踪、评价等工作;定期组织项目库清理等。

(二)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根据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支出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项目库的清理。

第七条   市财政项目库管理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部门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上级政策和工作任务需要,及时申报进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此外,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市财政部门可以组织对县级财政项目库进行集中更新。

第八条   已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项目信息和金额,若确需变更、终止或撤销项目的,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九条   每个项目编制唯一代码,根据支出属性、管理层级、存续状态、重要程度等进行归类管理。

(一)按支出属性分类

1.部门预算项目。指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必需且属于自身使用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项目。

2.专项资金项目。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项目。

(二)按层级分类

1.一级项目。指本市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对应部门职责设置的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对应目录清单设置的项目。

2.二级项目。指对应一级项目,细化至具体项目、用款单位、具体额度的明细项目,用于明确具体扶持对象。

(三)按存续状态分类。

1.长期性项目。指不限定实施期限、需要长期安排的项目。

2.阶段性项目。指已确定实施期限,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的项目。

(四)按重要程度分类

1.重点项目。指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部署,必须优先保障、不得留缺口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

2.一般项目。指除重点项目外,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或省政府已经批准由省财政安排,以及其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必须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规范完整填报以下信息。

(一)政策依据。包括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湛江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政策制度规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责等,充分说明项目必要性。

(二)支出内容。包括支出范围、具体用途、使用对象等。

(三)绩效报告。包括绩效目标、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四)任务清单。指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编制“任务清单”,用于规范和指导用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一级项目“任务清单”明确总体任务,二级项目“任务清单”明确分地区任务和具体用款单位任务。

(五)资金需求。包括资金总需求、各项具体用途资金需求、相关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等。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分年度资金需求。

(六)实施周期。指明确属于长期性项目或阶段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应明确具体实施年度。

(七)立项论证情况。包括组织项目入库审核或评审论证的方式、过程和结果等内容。其中,基建项目应根据基建项目管理规定提供立项批复、概算批复依据等;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提供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意见等。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控制数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其他收入安排的项目,应落实好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部门发展专项经费原则上固定名称、固定金额,实行菜单式目录管理。政府发展专项申报时须填列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预算内容明细清单、项目申报理由、绩效目标,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或市领导批示文件、需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政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二)需从特定发展专项经费安排的项目,统一向归口管理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申报。

(三)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四)主管部门对经评审论证后证明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进行统筹平衡、择优筛选后,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按职责分工分别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县级财政项目库。对社会影响大、数额巨大、专业性较强等重点项目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进一步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项目预算规模及开支标准等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分为以下几种。

(一)经审核,不同意安排进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作为“淘汰项目”。

(二)经审核,初步同意在本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作为“预选定项目”;当年财力无法安排,需以后年度安排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滚动至下一年度。

(三)在部门单位收入预算总控制数内或项目财政拨款控制数内,“预选定项目”经财政部门正式确认纳入预算的项目,作为“纳入预算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定期清理与滚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当年预算批复后,及时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跨年度专项及经常性专项,滚动进入下一年度的项目库,重新评价排序;对一次性专项和执行到期的跨年度专项以及其他不符合项目库管理规定的项目予以清除。

第十八条   对于当年未安排资金的财政备选项目,滚动纳入下一年财政项目库,但连续3年未安排资金的备选项目不再继续滚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应视同新增专项,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一)对于需在下一年度预算继续安排的跨年度专项,其项目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发生改变的;

(二)跨年度专项到期后需财政继续安排预算资金的;

(三)超过3年未安排资金被清除的备选项目,重新申报的。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经常性专项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经常性专项的增加,每年要组织对经常性专项进行重新审核,根据部门单位职能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应当充分运用各种财政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结果,并作为以后年度财政项目库审核和财政部门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雷州市财政资金项目申报表

附件:雷州市财政资金项目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