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两函两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8-03-06 10:56:03
来源: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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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雷州市“两函两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雷州市“两函两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执行力,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政务工作实效,充分发挥督查问责作用,杜绝和防止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确保我市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两函两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办〔2017〕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工作实际,设立市政府预警函、督办函、表扬书和批评书(合称“两函两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督促检查各镇(街)、各市直单位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推进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湛江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    

  (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

  (三)省、湛江市、雷州市领导同志批示;

  (四)重要会议(包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等)决定事项;

  (五)湛江市、雷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

  (六)湛江市、雷州市重点项目;

  (七)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办(督办股)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负责下达预警函、督办函,全程跟踪督办预警、督办事项,及时解剖问题、反馈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查,推进落实。

  负责有关表扬、批评材料的收集、整理,提出拟表扬或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名单,起草表扬书、批评书,并根据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进情况适时提请市政府给予表扬或批评。

  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实行季度通报、年终考评。

  第四条  预警函。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进缓慢,未按工作节点推进的,呈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名义向承办单位下达预警函。

  预警函载明预警事项、预警事由、执行要求以及承办单位。

  第五条  督办函。已下达预警函的事项,仍存在进展严重滞后、承办单位主动性不够、推进力度不大、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等问题的,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向承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达督办函。

  督办函载明督办事项、督办缘由、执行要求、承办单位以及限期办结时限。

  第六条  表扬书。推进和落实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承办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表扬书:

  (一)落实上级交办的重大任务表现优异,或解决了多年悬而未决的民生问题及其他急难险重问题的;

  (二)落实市政府立项督查工作或重要专项工作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

  表扬书载明受表扬单位或个人、受表扬事项、表扬理据。

  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后,还应当给予嘉奖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申报。

  第七条  批评书。推进和落实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承办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批评书:

  (一)已下达督办函的事项,到期未能按照督办函的要求推进、落实工作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推进、完成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

  (三)出现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市委市政府形象的。

  批评书载明受批评单位或个人、受批评事项、受批评理据、处理决定。

  出现重大失误、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全市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列入单位和干部年度考核、奖惩,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依据,并纳入落实“四个全面”绩效考核和市政府系统督办工作量化考核。单位获得表扬书和嘉奖的,给予相应加分;收到督办函、批评书和受问责的,给予相应扣分。

  表扬书、批评书发送情况定期向市委组织部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督办股)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