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雷人社监行理决字〔2021〕第9-1号)送达公告
日期: 2025-01-16 15:58:12
来源: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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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陈华周等29位工人投诉张伯全拖欠工资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雷人社监行理决字〔2021〕第9-1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6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雷人社监行理决字〔2021〕第9-1号

  被处理单位: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

  案由:关于陈华周等29人投诉张伯全拖欠工资一案

  你单位作为雷州市镇区生活污水处理PPP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雷州市东里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和雷州市雷高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分包给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光正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光正建设有限公司将雷州市镇区生活污水处理PPP工程项目中雷州市东里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和雷州市雷高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杨虎,杨虎将雷州市东里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和雷州市雷高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张伯全。2021年8月符海林、肖万荣、符昌盘、符海鹰、黄妃四、陈华周、梁廷交、王振裕、蔡成、洪荣海、徐宏英、周秋华、符海明、吕汝胜、吕玉四、陈军、陈广、陈许平、吴爱红、李治邦、李芳详、朱宇超、朱观福、朱宇华、傅康生、杨斌、朱日福、傅康伟、梁真轩等29人投诉张伯全拖欠其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工资共642781元,张伯全确认了工人工资并承认拖欠工资事实。2022年9月19日符海林、肖万荣、符昌盘、符海鹰、黄妃四、符海明等6人122595元工资已经支付,剩下陈华周、梁廷交、王振裕、蔡成、洪荣海、徐宏英、周秋华、吕汝胜、吕玉四、陈军、陈广、陈许平、吴爱红、李治邦、李芳详、朱宇超、朱观福、朱宇华、傅康生、杨斌、朱日福、傅康伟、梁真轩等23人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工资共520186元未支付。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雷人社监令字〔2021〕第9-8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雷人社监行理告字〔2021〕第9-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拖欠农民工工资确认表》、《雷州市镇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PPP项目合同》、《雷州市镇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雷人社监令字〔2021〕第9-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雷人社监行理告字〔2021〕第9-1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三、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先行清偿陈华周等23位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520186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雷州市镇区生活污水处理PPP工程项目中雷州市东里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雷州市雷高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拖欠施工工人工资明细表.xlsx


  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