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雷州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务公开机构及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追究责任是指政务公开机构及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工作违规、违纪、违法或其他错误。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监督、审核小组负责贯彻实施,并对政务公开中出现错误的人和事及时向上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进一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任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政务公开直接责任的局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