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自2016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通过“两证整合”,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即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材料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得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材料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申 请 人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省定)湛江市定三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开业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5.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的,提交姓名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 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 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办理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本,已领取副本的应当一并提交副本。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中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备案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备案登记 → 领取《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通知书》
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清税证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声明作废,领取《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 领取营业执照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遗失的《营业执照》的提交声明作废报告。
咨询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网: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台湾居民在广东省申办
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自2016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通过“两证整合”,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材料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得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材料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登记条件
(一)台湾居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不受此限制;
(五)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有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省定)(湛江市定为三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表格文书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专用表格样式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其他申请文书与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申请文书一致。
开业登记
台湾居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为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5)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为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的,提交姓名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办理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本,已领取副本的应当一并提交副本。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为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3) 《清税证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声明作废,领取《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 领取营业执照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遗失的《营业执照》的提交声明作废报告。
咨询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网: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大厅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