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八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年报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登记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4)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2.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2.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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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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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领取《(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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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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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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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项目的企业。
(10)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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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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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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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 企业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需提交);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如变更名称需先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 股权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股权转让协议;
(6)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其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8)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境外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毋需提交第3、5、6项文件。
● 经营范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 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项目的企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7)其他有关文件。
●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刊登三次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适用于减资);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有关文件。
● 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 增设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情形);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 撤销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情形);
(4)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 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 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 投资者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if !supportAnnotations]-->[w1]<!--[endif]--> );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 企业类型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备 案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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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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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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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 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
企业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任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3)《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股权质押/提前解除股权质押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投资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的提前解除质押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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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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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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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企业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5)税务机关的注销证明、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证明;
(6)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章;
(9)其他有关文件。
年度报告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if !supportLists]-->1、 <!--[endif]-->自行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按提示填报相关资料
<!--[if !supportLists]-->2、 <!--[endif]-->到办照大厅提交年报材料,由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录入年报
企业提交年报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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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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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网上录入年报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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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雷州市新城大道世贸大厦三楼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邮编:524200
电话:登记股:8851775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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