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各机关单位:
《杨家镇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业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杨家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杨家镇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
目前,我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三轮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本方案统一简称“电动车”)数量庞大,特别为吸取赤坎区“10.7”亡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维护公共安全,我镇决定即日起在全镇开展为期2个月的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2月13日
二、组织领导
我镇成立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陈志利镇长任组长,由镇分管消防工作领导王大伟、镇消防大队长李黄河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镇消防办公室成员、派出所、工商所、林业站、物业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李黄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查考核等工作。
三、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出租屋、单体居民楼、村居、集贸市场、农村私人住宅楼。
四、整治重点
(一)杜绝电动车在楼梯间、疏散走道等区域停放、充电,实现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与楼梯间、疏散走道有防火分隔。
(二)提高居民群众电动车火灾防范意识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杜绝因电动车故障或自燃引发人员伤亡火灾事故。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物防技防。经加强对出租屋、单体居民楼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排查后,对确实无法室外停放电动车的情况,可以采取电动车停放点要与楼梯间、前室、疏散走道等区域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简易喷淋和灭火器等技术防范措施,具体实施要求见附件3《湛江市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要求》。
(二)行政措施。一旦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情况,要强制将电动车清出室内;发现整治重点或者行业中的违法行为,消防大队和派出所要依据《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或者“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违法行为人为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人员承担。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严管严处,及时消除一批突出安全隐患。
(三)宣传提示。通过印发《广东省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的措施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见附件1和附件2)、张贴挂图、拍摄专题警示短片等形式进行专项宣传。各村委会要发动村干部定期组织村民群众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教育;杨家派出所要不定时组织出租屋业主进行消防安全宣讲。同时,各村委会和派出所在各自辖区内建立一个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示范点,消安委届时将对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示范点进行指导验收,将以点促面,规范和加强本区域电动车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时间步骤
整治时间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主要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3日至10月18日)。各村委会、机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要组织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工作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8日至11月18日)。各村委会重点要发动单体居民楼、农村私人住宅楼等开展排查和宣传;各机关单位重点加强对出租屋的排查和宣传。工作情况要及时登记造册,并组织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落实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相关工作数据必须归档保存并按要求上报。
(三)巩固总结阶段(11月18日至12月5日)。各村委会、机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消委会将组织对各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回头看”阶段(12月5日至12月15日)。各村委会、机关单位要结合整治阶段发现的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回头看”,确保隐患彻底消除,防止出现电动车“回流”现象。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市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加强对电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各村委会、机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各村委会、机关单位要督促单位自查自纠,提高行业自律、单位主体责任意识。要结合示范点的创建,及时组织召开现场会,规范和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严查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声势。各村委会、机关单位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各村委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领导带队开展检查督查工作。各村委会实职领导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镇消安大队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并通报各村委会、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情况。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村委会、机关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专项整治情况实行每周一报(附件4和附件5),每周一上午12时前,将上周整治情况报送镇消防大队办公室(联系人:李黄河,电话:13729112867, 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
附件:
1:广东省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的措施
2: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3:湛江市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要求
4:电动车火灾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
5: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
杨家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1:
广东省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
火灾防范的措施
一、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楼长,并由出租实际受益人担任,负责本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一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负责本居住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
三、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四、居住类租赁房屋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五、居住类租赁房屋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严禁堆放杂物和锁闭。外墙门窗和阳台应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设置铁栅栏的,应设置紧急逃生窗。
六、居住类租赁房屋明火厨房与其他部位间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防火分隔。同一套间内应集中设置厨房。除厨房外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居住类租赁房屋应采用管道供气。
七、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内严禁设置生产、储存、经营等使用功能的“三合一”场所。
八、居住类租赁房屋内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损坏。
居民群众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立即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中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实施举报。
附件2:
雷州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告
广大市民群众:
为吸取赤坎区“10.7”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电动车火灾,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及湛江市公安局通告《广东省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的措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居民住宅区(楼)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对上述第一款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将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人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楼),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加强管理。
三、对上述第一款的行为,个人违反的,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违反上述第一款的行为,应立即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中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实施举报。
附件3:
湛江市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要求
一、电动车充电库(棚)平面布置要求
1、住宅建筑应设置电动车充电库(棚),不得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2、电动车充电库(棚)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3、电动车充电库(棚)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独立设置的地上电动车充电库(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6米,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该防火间距可不低于4米。
5、独立设置的电动车充电库(棚)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通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6、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车充电库(棚)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电动车充电库(棚)电气设置要求
1、电动车充电库(棚)应设专用的充电配电箱。
2、独立设置的电动车充电库(棚),充电配电箱应设在充电库外、靠近库门处。
3、独立设置的电动车充电库(棚),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4、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池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三、电动车充电库(棚)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1、电动车充电库(棚)内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2、独立设置的电动车充电库(棚)应配置简易喷淋、干粉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附件4:
(xxx村委会、单位)
电动车火灾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使用性质 | | 是否违规 停放电动车 | |
是否设 电动车棚 | | 是否设有 充电设施 | |
排查详 细情况 | | ||
整改 措施 | |
排查人:
被排查人(单位)签字:
排查时间:
此表一式两份,各村委会、单位存档一份,被排查单位存一份。
附件5:
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清理辖区 | 地址 | 是否在室内停放 | 是否设室内充电 | 清理电动车数量(台) | 其他火灾隐患 | 整改 措施 |
1 | | | | | | 1. 2.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该汇总表每周上报送镇消防安全办公室。
附件1:
广东省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
火灾防范的措施
一、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楼长,并由出租实际受益人担任,负责本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一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负责本居住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
三、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四、居住类租赁房屋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五、居住类租赁房屋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严禁堆放杂物和锁闭。外墙门窗和阳台应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设置铁栅栏的,应设置紧急逃生窗。
六、居住类租赁房屋明火厨房与其他部位间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防火分隔。同一套间内应集中设置厨房。除厨房外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居住类租赁房屋应采用管道供气。
七、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内严禁设置生产、储存、经营等使用功能的“三合一”场所。
八、居住类租赁房屋内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损坏。
居民群众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立即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中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实施举报。
附件2:
雷州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告
广大市民群众:
为吸取赤坎区“10.7”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电动车火灾,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及湛江市公安局通告《广东省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的措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居民住宅区(楼)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对上述第一款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将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人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楼),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加强管理。
三、对上述第一款的行为,个人违反的,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违反上述第一款的行为,应立即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中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实施举报。
附件3:
湛江市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要求
一、电动车充电库(棚)平面布置要求
1、住宅建筑应设置电动车充电库(棚),不得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2、电动车充电库(棚)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3、电动车充电库(棚)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独立设置的地上电动车充电库(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6米,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该防火间距可不低于4米。
5、独立设置的电动车充电库(棚)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通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6、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车充电库(棚)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电动车充电库(棚)电气设置要求
1、电动车充电库(棚)应设专用的充电配电箱。
2、独立设置的电动车充电库(棚),充电配电箱应设在充电库外、靠近库门处。
3、独立设置的电动车充电库(棚),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4、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池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三、电动车充电库(棚)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1、电动车充电库(棚)内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2、独立设置的电动车充电库(棚)应配置简易喷淋、干粉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附件4:
(xxx村委会、单位)
电动车火灾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使用性质 | | 是否违规 停放电动车 | |
是否设 电动车棚 | | 是否设有 充电设施 | |
排查详 细情况 | | ||
整改 措施 | |
排查人:
被排查人(单位)签字:
排查时间:
此表一式两份,各村委会、单位存档一份,被排查单位存一份。
附件5:
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清理辖区 | 地址 | 是否在室内停放 | 是否设室内充电 | 清理电动车数量(台) | 其他火灾隐患 | 整改 措施 |
1 | | | | | | 1. 2.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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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汇总表每周上报送镇消防安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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