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5号)和《关于调整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湛社保﹝2022﹞224号)文件精神,现将领取生育津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育津贴领取办理
在雷州市参保的且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但尚未及时领取生育津贴补且的职工或用人单位,请尽快提交资料到雷州市医保服务中心办理相关领取业务。(办理地址:雷州市西湖大道170号雷州市社保局大楼二楼医保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9-8831234。)
二、注意事项
(一)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如无垫付,则由员工个人申请。
(二)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发放生育津贴的起付时间,从录入生育时间或计生手术时间次日起开始计算。按月审核,逐渐拨付。职工产假或休假结束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可一次性合计拨付。产假或休假期间工作调动的,仍由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三)办理生育津贴拨付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病历资料(生育休假<诊断>证明);
3、湛江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
(四)属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个人申请生育津贴情形的,另须提供相应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佐证材料。属用人单位无故不垫付生育津贴情形的需在《湛江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其他需承诺内容部分承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如有虚假,全额退回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五)重点强调: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时限是自职工分娩、终止任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如果超过该时限将不能申领。
望广大职工、用人单位相互告知,广为传达,并在时限内尽快提交资料办理生育津贴领取业务。
附件:湛江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