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保局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 2019-07-05 10:35:07
来源:雷州市环保局
作者:雷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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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增加的效率,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从实际出发,真正做到预防事件发生、处置突发事件及时、应急管理工作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处结合、注重实效、有利社会稳定原则,必须始终把预防、处置放在工作首位。 

2、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应急管理工作事项,以政府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决定,要遵照执行。 

3、责任追究制度的对象指涉及本局应急管理工作主要领导、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 

4、因领导或岗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对应急管理工作不重视,应处置而没有处置,应上报没有上报,工作不力造成不利影响等,要追究其责任。 

5、对在应急管理工作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没有预见并采取措施,未充分发挥应急管理工作作用,从而导致严重后果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6、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给予 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上级组织申请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