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15-10-15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文字:【

 

 

雷环违改字[2015]10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雷州市裕农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2NA000564X

组织机构代码:05855803-1

法定代表人:黄之学

详细地址:雷州市纪家镇双石东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0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雷州市纪家镇双石东村的雷州市裕农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你单位的生猪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便投入使用;禁养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猪养殖项目的使用,限期补办环评报批手续,依法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生猪养殖项目的使用;限期(于2015年11月4日前)补办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手续;依法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并报市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三个月内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