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15-10-15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文字:【

 

 

雷环违改字[2015]9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雷州市裕农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2NA000564X

组织机构代码:05855803-1

法定代表人:黄之学

详细地址:雷州市纪家镇双石东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1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雷州市纪家镇双石东村的雷州市裕农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的生猪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就于2003年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合作社立即停止生猪养殖项目的使用,限期补办环评报批手续,依法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合作社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生猪养殖项目的使用;限期(于2015年11月4日前)补办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手续;依法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猪养殖项目的使用,我局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三个月内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