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16-01-20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文字:【

雷环违改字[2015] 70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雷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组织机构代码证:74707645-X

法定代表人:彭春玲

详细地址:雷州市西湖大道23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环境监察分局2015年4月24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雷州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单位提供的复印件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建设;限期(于2015年10月28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三个月内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