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16-04-07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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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字〔2015〕1号

 

雷州市小一采石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2000047795

组织机构代码:77691020-4

法定代表人:陈梓林

详细地址:雷州市火炬农场十二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公司在露天开采玄武岩期间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你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雷环听告字〔2015〕65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司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4月29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雷环听告字〔2015〕65号)、4月29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你

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0020000002424010)。凭转账单到雷州市环境监察分局领取《广东省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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