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16-04-07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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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字[2015]2号

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尧

详细地点:雷州市纪家镇(原纪家糖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分局于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4月7日多次对你公司及酒精废液承包人王炳明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春节前后,将严控废物(酒精发酵液)提供给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王炳明单位处理,承包人王炳明存在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存贮该严控废物(酒精发酵液)的违法行为,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打印件、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湛江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与王炳明《酒精废液承包协议书》、黄炳明身份证复印件、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监测报告》、群众投诉环境污染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我局于2015年4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作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4月30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5]1号)和2015年4月30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接到之日起15天内,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0020000002424010)。凭转账单再到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领取《广东省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9日

  

(地址:雷州市新城大道124号            联系电话:881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