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环违改字[2016]4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雷州市雷城肉联厂:
营业执照: 440882000007183
组织机构代码: 72508260-5
法定代表人:蔡木盛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雷南大道五号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6年4月11日对你公司依法进行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限2016年6月3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排放废水时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有效治理污染问题,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三个月内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