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日期: 2016-05-03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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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雷环罚告字[2016]2号

 

雷州市南派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环境监察分局于2016年3月21日、2016年4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雷州市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打印件、雷州市南派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七十五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可在7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不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请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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