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环罚字[2016]2号
雷州市南派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40882MA4UJWMX2K
法定代表人:郑英豪
地址:雷州市工业大道运河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雷州市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上事实,由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5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雷环听告字[201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5月4日 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6]2号),5月4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0020000002424010)。凭转账单再到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领取《广东省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2日
联系电话:8813728; 联系地址:雷州市新城大道124号
邮政编码:5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