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环违改字[2016]31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雷州市商业城铁玉铁片加工店:
负责人及证件号码:邱铁玉
详细地址:雷州市商业城成衣百货行1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分别于2016年6月16日、6月22日、7月4日到现场调查发现:你加工店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成并投产;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加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加工店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办理环保有关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加工店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于2016年8月6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我局将对你加工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雷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三个月内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