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16-08-29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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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环违改字[2016]42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雷州市客路镇林排猪场:

负责人及证件号码:李道顺

详细地址:雷州市客路镇林排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分局2016年8月25日现场调查发现:你猪场需要配套的防渗透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和使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猪场停止生产或使用,停止排放污染物;依法办理环保有关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猪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于2016年9月10日前)依法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雷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三个月内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9日